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9.05 法律字第092003644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中央信託局改制後,於承保機關名稱未修正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 公司」前,其受貴部委託辦理公保業務,是否須公告乙案
主 旨:關於中央信託局改制後,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承保機關名稱未修正為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前,其受貴部委託辦理公保業務,是否須公 告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部退一字第○九二二二五四○八五號書 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指行政機關將公權力行使 之一部權限移轉於民間團體或個人,須有法規為依據。而該條項所稱 「法規」係指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而言 (本部 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次、第六次至第八次會議結論參照) 。另查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信託局辦理 ,……」準此,「中央信託局」係依上開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辦 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自屬無疑。惟「中央信託局」自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起改制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章程第一條規 定,原中央信託局依照銀行法及公司法等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 司,依中央信託局條例規定,執行政府政策,經營採購、貿易、保險 、銀行、信託、儲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業務。是以, 就組織形式而言,「中央信託局」雖已改制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 公司」,惟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否亦一併概括移轉?如原屬「中央信託 局」辦理之業務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則「中央 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自得依概括承受之法理 承辦原屬「中央信託局」辦理之公務人員保險業務,並非另一新的委 託,即無首揭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否公告之問題。惟「中央信 託局」既已改制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條例及 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仍宜由主管機關儘速配合修正,以杜絕 爭議。 正 本: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