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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0.17 法律字第09200413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取締違規商業而涉及「一事不二罰」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地方政府取締違規商業而涉及「一事不二罰」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一六三七八○號函
              。
          二  按「單一行為」之處罰,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
              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應遵守「一事不二罰」
              原則,惟如係「數行為」違反數法條而處罰結果不一時,得併合處罰
              ,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自明 (行政罰法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亦請參照) 。惟某行為同時違反數法律
              時,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之疑義,則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三  次按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雖不得併處行
              政罰,惟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
              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尚得課處怠金 (執行罰) 或逕行直
              接強制,併此敘明。

正    本: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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