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4.19 法律字第093001517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前段及第 2  項規定免職之生效日期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前段及第二項規定免職之生效日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二日部法二字第○九三二三二八三一七號函。
          二、按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發布之免職令,性質
              上係屬行政處分之一種,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
              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
              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是以,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 (發生外在效力) ,始對相對人
              依其內容發生效力 (即內在效力) ,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處分之內容如無特定生效日期,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
              生效力,而不溯及既往。惟如其所依據適用之法規容許例外溯及既往
              ,並經於處分書敘明溯及生效日期者,則該處分之內在效力亦得例外
              溯及。本件所詢免職令是否溯自判決確定日生效,亦或於發布生效之
              疑義,請貴部本於職權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自行審酌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