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5.16 法律字第09400175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 人員代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5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4578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至於有 關代理人員應具備何種資格或身份,該法尚無明文規定。準此,本件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 ,係屬政策考量問題,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惟基於地 方政務順利推動起見,自宜由相當層級或具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代理 較為妥適。另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候選人之積極或消極資 格者,即機關所進用之機要人員,不宜或依法不得代理鄉(鎮、市) 長,應不待言。貴部來函說明二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