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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486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內政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
第 0940003501 號函釋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貴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501  號函釋兩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633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參照),是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特定人,
       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如相對人係非特定
       人,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有
       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其
       處分對象直接對物(各個公物),配合相關法規之適用,可對不特定
       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行政
       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次增訂版,
       第 185  頁、第 195  頁參照)。有關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
       之禁葬公告,其對象如係對具體的公物,構成具體的規律,應為一般
       處分,此與學理上所稱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是向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尚屬有別
       。
     三、次按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
       所得支配者而言(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205 
              頁),所謂公墓係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墳墓設置
              管理條例(已廢止)」第 2  條第 2  項參照),其為公物屬前揭對
              物之一般處分之標的固不待言,至於私人墳墓既非公物,行政機關尚
              難對其為物之一般處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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