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7.17 法律字第09500233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否移送強制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大陸定居,溢領 津貼之移送強制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1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50008744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 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 行之: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2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3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次按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 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 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內返還,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屆期未返還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準此,有關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逾期不返還事件,縱原請領 人亡死亡,除有拋棄繼承情事者外,主管機關仍得以原請領人之繼承 人為義務人,於符合上開行政執行法規定要件(執行名義)後,移送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不因其繼承人為大陸配 偶而有不同,惟應注意相關文書之送達問題(另參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相關規定),俾使執行名義得以合法成立,方得移送執行。又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併請注意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有 關應檢附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