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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7.05 法律字第095002369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禁止外國人入出國或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是否屬行政罰疑義
主    旨:關於禁止外國人入出國或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是否屬行政罰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13 日台內警字第 095092419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
              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該法第 1  條、第 2  項立法說
              明參照),即須具「裁罰性」及「不利處分」兩項要件。本件有關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第 20 條禁止外國人入出國及依「外國人
              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第 5  點所定不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之
              規定,貴部認非屬具非難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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