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01 法律字第09500271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7  月 10 日新版二字第 0950008784 號函。
          二、查本部 94 年 5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940013485 號函略以:「貴部
              既非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則就各該法所為表示之意見僅具參考性質
              ,並無權對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各該法律之規定。」係針對有關
              報紙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究何機關就該違法行為有事務管轄所表
              示之意見。至於本部 95 年 6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19195 號函
              略以:「惟本件來函所述報紙等事業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
              應依同法第 55 條第 2  項處罰鍰之情形,倘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
              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由其共同上級
              機關指定之,就此部分而言,行政院新聞局基於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
              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則與本法之規定並無牴觸,併予指明」係就
              報紙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具事務管轄之數機關因土地管轄
              競合有衝突時應如何處理所表示之意見。上開二函所處理之法規適用
              疑義不同,並無出入。
          三、關於出版品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 33 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如上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
                貴部為上開相關處罰權責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則於上開「兒福三
              法」有關裁處行政罰之數管轄機關因土地管轄競合之衝突部分,援引
              上開本部 95 年 6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19195 號函意旨,  貴
              局基於裁罰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本部
              敬表贊同。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