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6.21 法律決字第09300220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九十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及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 之意見,不予變更
主 旨:關於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疑義乙案,業經本部九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九十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及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法律字 第○九三○○○七六二二號函表示意見在案。上開令、函內容,本部意見 傾向認為尚無變更之必要。至於本件貴局來函說明二所提專家學者建議事 項,錄案供參。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局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高市財政二字第○九三○○○六五三一號函。 正 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均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