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23 法律決字第095002402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案
主 旨:有關貴會及理事長李○○君請求國家賠償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貴會 95 年 6 月 15 日兆豐金工字第 95009 號函辦理。 二、按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 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本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 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 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 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 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損害賠償之請求 ,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於 相當期間內補正。」第 1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 7 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本件 來函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略陳以:本部作成函釋曲解法律致貴會全體 會員及理事長本人之權益受損等情,請各會員及理事長本人於國家賠 償將請求書中將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欄項下詳述之,並檢具 相關證據資料,依上開規定於文到 10 日內,由各該請求權人或代理 人以書面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本部,尚不得僅以出具貴會函之方式 代之。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 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 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前二項代理人 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請 求權人如為貴會全體會員及理事長本人,應由各該會員提出國家賠償 請求書,如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時,並請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書。 四、至於國家賠償請求書及委任書格式請自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 //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國家賠償網頁下載。 正 本:台北市○○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