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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0.05 法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裁處可否適用行政罰法
          第 8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26 日高市府建三字第 095004809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又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
              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
              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上開規定所稱「本法規定
              減輕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包括本法第 8  條規定之情形。合先敘
              明。
          三、本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
              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
              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
              ),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
          四、末按畜牧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或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
              鍰。本件違法行為人是否不知法規,宜由裁處機關本於權責調查之;
              又如行為人確時不知法規,且經裁處罰機關按情節,減輕處罰者,依
              說明一所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
              鍰額之三分之一。簡言之,應於新台幣 3  萬 3  千 3  百 33 元以
              上 16 萬 6  千 6  百 66 元以下處罰之。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兼復  貴局 95 年 10 月 2  日防
          檢六字第 0951429156 號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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