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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2.25 法律決字第09500442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之適法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1 月 14 日勞職業字第 0950069104 號函。
     二、據來函所述,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之情形分別涉及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第 4  條、第 64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65 條規定,前
       揭規定之間是否構成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或有否行政罰法第 24 條
              第 1  項所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適用?須視
              相關規範之內容及立法目的及違法之系爭事實而定,宜請 貴會本於
              權責釐清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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