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1.12 法律決字第09500474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
主 旨:有關公有土地遭濫葬無主墳墓可否由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墓 政主管機關公告三個月確認後,轉交土地管理機關逕行僱工起掘遷葬疑義 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87937 號函。 二、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 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 設施。」法條已明定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主管機關,該管主管機關如 將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事宜轉交土地管理機關代為處理,除土地管理 機關同意代為處理外,應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 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本條係有關可替代為義務之執 行規定,以依法負有可替代行為義務之義務人存在為前提,本件係有 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既為無主墳墓,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 亦未另定負起掘遷葬義務之義務人,依上所述,自無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