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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1.12 法律決字第09500474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
主    旨:有關公有土地遭濫葬無主墳墓可否由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墓
          政主管機關公告三個月確認後,轉交土地管理機關逕行僱工起掘遷葬疑義
          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87937 號函。
          二、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
              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
              設施。」法條已明定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主管機關,該管主管機關如
              將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事宜轉交土地管理機關代為處理,除土地管理
              機關同意代為處理外,應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
              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本條係有關可替代為義務之執
              行規定,以依法負有可替代行為義務之義務人存在為前提,本件係有
              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既為無主墳墓,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
              亦未另定負起掘遷葬義務之義務人,依上所述,自無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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