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10.22 (88)法律決字第0413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賠償者,須經判決有罪確定
全文內容:一 台端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致本部請示函敬悉。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查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係 屬上開規定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執行審判職務有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之規定辦理,即法官須就其參與審判 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相 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