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經濟部 96.11.23 經能字第0960460564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 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