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6.01.25 經商字第096000120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按一事不二罰原則,係禁止對「同一行為」施以多次同性質處罰之原則。 是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 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 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 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 法,以達行政目的,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業已明定。本 案因涉行政罰法之適用,如仍有疑義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或法務部意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