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2.06.20 經授水字第09220207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凡於曾文溪等河川區域內建造房屋或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九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清除
主 旨:為維護河防安全,凡於曾文溪、鹽水溪、二仁溪及阿公店溪河川區域內, 建造房屋或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 清除,逾期將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特此公告。 依 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河川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