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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2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本案辦理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胸部X光檢查,旨在防杜肺結核於市校擴大
流行,其篩檢對象包括所屬各級學校內罹患肺結核結案及與接觸頻繁與遴
近 3 班之師生,故係屬學校衛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之特定檢查
有關  貴局辦理本市96年度學校教職員工胸部X光檢查工作,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本府衛生局提供行政協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學校衛生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
    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依來文  貴局
    辦理本件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胸部X光檢查,旨在防杜肺結核於本市及校園擴大流行,
    其篩檢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公私立高中職一年級學生、
    貴局所屬各級學校內罹患肺結核結案及與其接觸頻繁與遴近 3班之師生,故本項工作係
    屬前開規定後段所稱學生及教職員工之特定疾病檢查,核先陳明。
二、本件  貴局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項規定請求本府衛生局提供行政協助,其情節和
    理由既與  貴局辦理本市95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相似,爰請參酌本會95年 7月26日箋
    見意見(如附件)辦理,復請卓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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