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1.07.26 國健癌字第09100091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為查詢於網路上販售商品之業者資料,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查詢 調閱電信使用者資料
主 旨:有關民眾檢舉業者於網路上販售商品,依本局與交通部電信總局之協調, 請貴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 信分公司查詢調閱電信使用者資料。 說 明:一、交通部電信總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電信公字第0九一0五0五六一 七-0號函告知「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 實施辦法」之規定,係規範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而 非查詢調閱電信使用者資料之「法律依據」。 二、經交通部電信總局電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貴局 為查詢阿基網站申請人相關資料所引用之菸害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二十 條規定並不符合「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 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依據」。針對上述問題,該單 位建請貴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之規定,查詢調閱電信使用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