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430627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土地法為普通法性質,而森林法則係就各種土地中屬於森林土地之特種土 地為特別規定,性質上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 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而排除土地法第 147 條規定
主旨: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與土地法是否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4月13日北市建三字第09431014400號函。 二、查土地法第 147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徵收或 附加稅款。本條規範之對象係針對土地所課之稅捐,明定政府不得逾越土地法規定任 意巧立名目徵收土地稅捐。今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條 之 1第 2項規定訂定,繳納回饋金之法源依據係上開森林法規定,且係針對山坡地開 發利用行為,目的在於該山坡地開發雖無危險之虞,惟對整體環境仍造成負擔,故要 求開發申請人應繳納回饋金作為造林基金,藉以平衡對整體環境之影響,非謂有土地 者即應繳納該回饋金,其法源依據及性質與土地稅捐有所不同,故應不生牴觸土地法 之疑義。 三、次查土地法為普通法性質,而森林法則係就各種土地中屬於森林土地之特種土地為特 別規定,性質上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本件應優先適用森 林法第48條之 1規定,而排除土地法第 147條規定,故本件回饋金繳交辦法自不生牴 觸土地法第147 條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