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9.02 (77)台勞資三字第19338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委員,參加調解、仲裁及經辦調解、仲裁事務之人員 ,於調解、仲裁期間,應否視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疑義
全文內容: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委員及經辦調解、仲裁事務之人員,於調解、仲裁期 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勞資爭議事務,視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