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6.02 環署廢字第09500423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民生竊盜專案會議決議合法登記但查獲收贓之業者,應停工、停業,不履 行處分者,得處以怠金,並強制斷水斷電或拆除設施
全文內容:一、依 95 年 5 月 4 日民生竊盜專案會議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 6, 有關稽查執行流程中合法登記但遭查獲收贓之業者,如不依規定停工 、停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4 條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歇業 。另稽查中如查獲未有許可證之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7 條規 定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經複查如發現該業者未依前述規定繼續 營業,則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再行營業者,則強制斷水斷電或拆 除設施。 二、前述執行原則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關期 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 行之。故經複查如發現業者未依前述規定停止營業時,則環保機關應 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再行營業者,則強制斷水斷電或拆除設施。 三、為有效防制民生竊盜案件,仍請各單位依前開會議之決議積極配合警 政單位進行全面稽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