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3.24 環署廢字第09700172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作業,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不處罰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之規定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 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 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 ,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