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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1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大法官解釋所示主管機關應配合科技發展,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方式蒐集
指紋,在組織上與程序上有防護措施,以保護人民隱私權,其強調重點在
非有必要不得要求人民「按指紋」,此無非為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而解釋
有關「以按指紋簽到╱退宜速更改」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
    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
    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
    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
    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
    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
    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
    私權之本旨。」其強調重點在非有必要不得要求人民「按指紋」,此無非為保障人民資
    訊隱私權而解釋。
二、目前本府所屬部分機關採按指紋以為簽到退登記,是否有違上開解釋意旨,應考慮「按
    指紋以為簽到╱退登記」是否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按指紋)之手段、方法與欲
    達成之目的(管理簽到退)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有無其他方式亦可以達成簽到退之管理
    ?又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有無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請貴處本於主管
    機關之權責卓裁,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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