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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27 北市法二字第09230659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本案中擬申請調閱該次會議錄影帶,因該會議錄影帶,係屬該校對於林員
有無溢領交通費之行政決定做成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故該校似得拒絕其閱
卷之申請,屬該校行政裁量權範圍
主旨:關於臺北市士林區○○國民小學人事室書記林○○小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申請調閱考績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三四八八三八○○號函。
  二、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閱卷之範圍,
      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一項)各機關對申請人依前
      項現定提出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作成前,各機
      關業務承辦人員或單位就行政程序所為之擬稿或簽呈、會議紀錄、上級有關之交代或
      批示或其他單位、機關所為之知會意見或其他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二)涉
      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本件中林
      ○○小姐就該校考績委員會調查市民反映林員溢領交通費乙案,擬申請調閱該次會議
      錄影帶,因該會議錄影帶,係屬該校對於林員有無溢領交通費之行政決定做成前之準
      備作業文件,故該校似得拒絕其閱卷之申請。惟是否拒絕調閱,核屬該校行政裁量權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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