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4.23 局考字第093001219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 義
全文內容:一、查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公訓字第○九 三○○二九三八號函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高 雄縣議會係獨立編列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高雄縣政府。 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其他縣 (市) 議會亦同。復查 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 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 院、各部 (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據此, 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人事法規,省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二、復查本局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局考字第○九二○○二二○五一一 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 各機關 (構) 學校可依其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之旨,似不宜要求地方政 府一體適用。是以,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及其相關權責,各地方政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如因業務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是以,議會所屬公務人員 申請在職進修,其進修費用補助標準,如因考量業務實際需要,且核 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 事項,自得另定規定 (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 ,以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