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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2.22 局考字第094000358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其中「異地」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
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而服務機關 (構) 應以「實際工作地點」為
認定標準
主    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其中「
          異地」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而服務機關
           (構) 應以「實際工作地點」為認定標準 1  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27 日人力字第 09400
              00439 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公務人員休假須持「國民旅遊卡」
              、「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申請公務人員
              休假旅遊補助。其中「異地」之規定係指服務機關 (構) 所在地以外
              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因此非以隸屬之上級單位或有關「國家賠償法
              」訴訟地方法院之認定為標準,而以實際工作地點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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