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08.14 部法二字第09222741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 明: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 第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 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 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二、專案考績,於有 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 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 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 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第二項) 前 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 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 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 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 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合先敘明。 二 茲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鑑於各機關對專 案考績應予免職處分人員之實務作業不一,導致審理行政救濟案件之 困擾,爰建議宜予檢討改進,俾使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案件 ,兼顧法定正當程序之踐行,及符合一事一處分之原則,以解決復審 救濟相關問題。 三 本部為統一訂定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之執行程序, 經分別於本 (九十二) 年六月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邀集相關機關開 會研商獲致結論及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會商結論: 1 有關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之作業程序,在不違反考績法、公務 人員保障法 (以下簡稱保障法) 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原則下,依 考績法第十八條但書:「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規定。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獎懲令 (亦為專案考績核定) 之次日起停職。 2 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後,即以主管機關發布之 獎懲令作為救濟之標的及救濟程序之開始。 3 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應 詳細附記教示規定,以保障受考人之權益。 4 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無專案考績清冊及一次記 二大功 (過) 事實表之規定,在不影響銓審作業之前提下,予以 簡化免送。 (二) 作業程序: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 大過之作業程序,依所附專案考績作業流程對照表辦理 (如附件一 ) : 1 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 一次記二大功 (過) 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 覆核後,陳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 ( 過) 獎懲令,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者,自主管機關核 定之日起執行;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者,該免職 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 機關等相關規定,暨受考人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主管 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送本部辦理停職動態登記 ( 服務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程序作業之參考範例,如附件二至附件 五暨附件八至附件十一) 。 2 銓敘審定部分:由本部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儘速辦 理專案考績之銓敘審定 (本部銓敘審定函參考範例,如附件六及 附件十二) 。 3 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經本部銓敘審定後 ,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 (成) 通知書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成) 通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七)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成) 通知書,應附記說明救濟標的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成) 通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十三) 。 4 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 (如受考人收受考績免職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經復審駁回於收受復 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 之日起執行) ,服務機關應辦理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 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本部辦理免職登記 (服務機關執行免職參考範例如附件十四) 。 四 本案係專案考績作業程序之重要事項,各機關爾後辦理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作業程序,請依照上開程序辦理,以避免同一事件多 階段處分及處分機關不一之情事發生。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 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 保障其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