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07.10 部退二字第097291714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 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 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
主 旨: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 ,其申請辦理退休(職、伍)之期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7 年 6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70013336 號書函。 二、本案經本部以 97 年 7 月 l 日部退二字第 0972943566 號函擬具 研議意見函陳考試院,提經同年月 10 日考試院第 10 屆第 292 次 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以: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 伍)法令之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 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爰請參照 上開考試院會議之決議辨理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