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89.01.06 (89)臺處會字第002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主 旨:貴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如附表,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八八) 勵勤字第○九九九號函。國防部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表
請 釋 示 內 容
核 復 內 容
一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採
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
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按
文義補償廠商損失,係受政策因
素所導致,而非人為偏失所造成
之賠償,是不合國家賠償法之賠
償要件。然終止契約及解除契約
,兩者在意義上有所不同。…但
不論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純屬機
關基於公共利益斷然採取之處置
,對廠商而言,其所產生之損失
應予賠償是無庸置疑的。但就購
案之預算而言,是經法定程序以
為之,其目的在獲得俾推展公務
所用,而今因政策變更中途停擺
,顯與施政目標不符,是故所生
補償金一事。在無是項預算用途
之情況下,請釋示如何籌源因應
?
關於採購契約因政策變更,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應補償
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此項損失之預
算應如何籌措部分,以上項損失性質
,屬處理採購案所衍生之費用,宜於
該採購案之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
度預算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
後辦理。
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
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
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
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
廠商與機關間之司法爭議,已提
付仲裁,申 (聲) 請調解或提起
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如機關
對購案之驗收認定應減價收受,
而廠商咸認一切依約行事,引生
爭議,拒絕簽字完成驗收,致無
法付款結案,並向申訴委員會提
出申訴但遭駁回後,廠商仍不服
再向法院提出告訴,唯此採購案
款又已屆滿預算保留期限 (第五
年) ,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決
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
,經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請領取,
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
實現者,可免予編列,即本案未
支出款應予繳庫。上舉情形: (
一) 案款是否可專案申請再保留
?亦或提存法院俟判決後再執行
付款事宜? (二) 如廠商勝訴,
所需訴訟費以何種費款支應?
一 有關採購計畫預算已屆滿預算保
留期限五年可否再申請保留部分
,仍請依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算
編製要點規定辦理。至相關工程
款可否提存法院部分,屬機關預
算執行權責,仍請本於職權辦理
。
二 如廠商勝訴,所需訴訟費以何種
費款支應部分,如屬工程方面之
訴訟費,以訴訟費為工程管理費
支用項目之一,應請於工程管理
費內列支,如屬財物及勞務採購
,其訴訟費用係屬採購案衍生之
費用,宜由相關採購案經費項下
支應。
三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審
議判決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上級機
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
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
請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
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
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而遭
受求償,請釋義 (一) 可否依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 (二
) 如不合前項規定,其衍生賠償
款源如何籌支? (三) 所生公帑
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一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
理部分,以機關採購行為性質,
屬私經濟行為,非屬公權力之行
使,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
二 其衍生賠償款源如何籌支部分,
如因採購案衍生之賠款,屬採購
案衍生之費用,宜於該採購案之
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度預算
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後
辦理。
三 所生公帑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