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6 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要  旨:
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如利用道路營業之攤販集中場成員,應依臺北
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其課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義務
主旨:有關本市列管攤販集中場適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12月 l日北市市街字第 09732209500號函。
  二、查依據「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4條及「臺北市消
      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爰攤販集中場成員如非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似非法規範之強制投保對
      象,惟公共意外責任險強制投保對象除前揭辦法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外,依據「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以及中央法規「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
      領」,另有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課予投保義務,爰此,如攤販集中場成員利用道
      路營業,似得比照前揭規定投保,另如依照相關規約、契約或約定,攤販集中場成員
      或自治組織應投保強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亦應從其約定投保。
  三、又查,攤販集中場自治組織性質上為非法人團體而無民法上之權利能力,其得否作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實務上見解不一,然似得透過簽署授權書,授權攤販集中場自治
      會代表投保,或詢問保險業者是否有類似案件之處理可行方式,俾資適用。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市場處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