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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6 北市法一字第09731490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之收支使用,係屬政府預算之執行,故其執
行事項涉及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採購項目者,即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第二殯儀館地方回饋金是否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6月6日北市社綜字第09735736600號函。
  二、按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12
      條第 3款規定:「本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查本市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以下簡稱「回饋經費」),依「臺北市立
      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係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編列預算,於
      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辦理。此外,依設置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所定回饋經費之使用方式及收支執行等
      相關規定觀之,回饋經費之使用執行程序與政府機關預算執行程序並無實質差異。準
      此,揆諸上開自治條例及設置辦法之立法意旨,各里辦公處及管理委員會係依設置辦
      法協助本府落實回饋經費之執行及管理,故回饋經費之收支使用,本質上應屬政府預
      算之執行,是其執行事項涉及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採購項目者,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從而,關於回饋經費之執行,仍應依設置辦法第  12條第 3款規定辦理。
  三、至於管理委員會之法律性質,係本府為落實執行回饋經費之需要,依設置辦法成立之
      任務編組,業經本會97年 1月29日北市法一字第 09730261100號函釋在案,並此指明
      。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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