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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8.02.02 國健教字第098000018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具外國國籍之航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治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適
用,以我國對於該外籍航空器有無管轄權而定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外籍航空器是否受我國菸害防制法規範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12 月 31 日航聯憲字第 97014  號、98  年 1  月 1
              5 日航聯憲字第 98001  號函。
          二、按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
              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看板、海報... 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等方式為之。另依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針對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授權訂定「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三、外籍航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制法之適用,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惟依
              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
              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是以,外籍航
              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制法之適用,須視我國對於該外籍航空器是否
              有管轄權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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