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8.02.02 國健教字第098000018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具外國國籍之航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治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適 用,以我國對於該外籍航空器有無管轄權而定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外籍航空器是否受我國菸害防制法規範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12 月 31 日航聯憲字第 97014 號、98 年 1 月 1 5 日航聯憲字第 98001 號函。 二、按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 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看板、海報... 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等方式為之。另依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針對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授權訂定「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三、外籍航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制法之適用,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惟依 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 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是以,外籍航 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制法之適用,須視我國對於該外籍航空器是否 有管轄權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