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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7008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為因應電視購物台業者有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輿情反應,職掌廣播電視節
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之機關,應本於權責賡續管理,以避免有違法
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情事發生
主    旨:為因應輿情反應,請  貴局對所管大眾傳播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賡續管理。請  查照。
說    明:按大眾傳播業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2  目所定之非公務機關,而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
          事項,乃  貴局職掌事項(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第 2  款),
          並經  貴局訂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第 3  點所確
          認。是以,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以廣播、電視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
          品,不得有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情事。
          為因應電視購物台業者有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輿情反應,請  貴局本於權
          責賡續管理。
正    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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