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 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 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
主 旨: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業務需要,請 貴局提供駐瑞士代表處前代表所簽 署之具結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一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9 月 4 日局力字第 0970019131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四、執行職 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處理駐瑞士代表處前代表劉○○曾任第 6 屆僑居國外國 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是否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案,請求貴局提供劉前 代表所簽署之具結書影本乙節,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政 協助,貴局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所定情 形外,不得拒絕(本部 92 年 8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20032559 號 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3 款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 、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復按同法第 1 條 規定,個資法規範保護之對象,乃係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是以,本 件所指具結書影本等相關資料,是否屬於前開規定以電腦處理之個人 資料,宜請貴局視具體情形審酌之。如確屬個資法規範之客體,中央 選舉委員會如為執行職務且符合行政協助之規定,貴局提供具結書影 本予該委員會應屬個資法第 8 條但當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 之情形,符合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非屬個資法規範之資料,則逕依 依上開行政協助之規定辦理,並請注意個人隱私權益之保護。 四、另本件所提具結人業已離職,應有個資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乙節,按個資法第 13 條第 3 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係指個資法施 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所列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公務人員 雖離職,其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本件情形似無個資 法第 13 條第 3 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