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5.26 法律字第09700155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
要 旨:
公司負責人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時,雖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但因處罰對象之主體不同 ,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而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4 月 24 日能油字第 09700067870 號函。 二、按石油管理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 2 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參照來函附 件「經濟部裁處書」係依據上開規定處罰,所示被處分人為○○企業 有限公司,顯見該行政罰以經營加油站業務之法人為處罰對象,並非 自然人。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查本件 加油站公司負責人夫婦另觸犯刑事法律,與前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處罰對象,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主體不同,尚無上開行政罰法規 定之適用。 四、另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準此,本件加油站公司負責人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 如制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注意 適用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 人,因執行共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 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併予敘明。 正 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