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 或結果係由 2 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 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 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有共同違反 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主 旨:所詢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1 月 31 日公法字第 097000097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 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 結果係由 2 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故主觀上以行為人出 於故意為必要,即主觀上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客觀上 須有共同實施之行為,即義務主體與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外部之共 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參照 96 年 1 月 3 日法律字第 0 950041114 號函意旨)。 三、本件來函所示,事業結合時,有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向貴會提出結合申報;所稱事業結合申報義務 人,係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業。至有 關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控制事業而 負有結合申報之義務者,如經貴會認定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 ,應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及 40 條規定予以處分,其無申報義務之 他事業,是否可能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共同違 反申報義務,宜由貴會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