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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10 法律決字第097000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法務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且針對該會章程草案內容中部分條文用語不一致、語義不完整、涉
及教育相關問題提供意見說明
主    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3  月 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338951  號函。
          二、本件「○○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所附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
              、第 4  條所訂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與本部職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業務相關,本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會章程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不當蒐集、使用
                及交換」之用語,建議與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修正草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用語一致;另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並無類似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故該會章程草
                案規定得接受案件申訴,如進行斡旋,並不發生超越現行法令之其
                他效果。 故建議於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1   款末尾增加「....,
                並依法令規定協助處理之。」等字。
          (二)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專門教學與
                研究機構之設立」,有否涉及短期補習教育等相關問題,建請洽商
                教育部表示意見。
          (三)該會章程草案第 11 條及第 30 條語義不完整,其文字漏繕之處,
                宜請查明補正。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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