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4.10 法律決字第0970008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法務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且針對該會章程草案內容中部分條文用語不一致、語義不完整、涉 及教育相關問題提供意見說明
主 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3 月 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338951 號函。 二、本件「○○個人資料保護協會」申請案,所附該會章程草案第 2 條 、第 4 條所訂該會之宗旨及任務,與本部職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業務相關,本部同意並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會章程草案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章程草案第 2 條及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不當蒐集、使用 及交換」之用語,建議與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修正草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用語一致;另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並無類似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故該會章程草 案規定得接受案件申訴,如進行斡旋,並不發生超越現行法令之其 他效果。 故建議於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1 款末尾增加「...., 並依法令規定協助處理之。」等字。 (二)章程草案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專門教學與 研究機構之設立」,有否涉及短期補習教育等相關問題,建請洽商 教育部表示意見。 (三)該會章程草案第 11 條及第 30 條語義不完整,其文字漏繕之處, 宜請查明補正。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