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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0.23 法律字第097003380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間締結「黃金借用契約」,以出借黃金作為展覽之用,非行使公
權力之行為,則非屬行政契約,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主    旨:關於貴行與臺北縣政府間之「黃金借用契約」,涉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
     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97 年 9  月 9  日台央法字第 0970044798 號書函。
          二、按行政契約,像設定、變更或清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程序
            法第 135  條定有明文,因此,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效果為要件,
              其性質上屬公權力行政(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428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 5  版,第 561  頁)。
              又行政機關間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惟非謂行政契約雙方
              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行政契約,而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
              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者,始屬行政契約(參林錫堯著「
              行政法要義」3 版,第 423 、433、434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
              第 5  版,第 566、567、574  頁)。
          三、查貴行與臺北縣政府間之「黃金借用契約」,契約雙方雖均為行政機
            關,惟契約內容像以貴行出借黃金作為臺北縣瑞芳黃金博物館展覽之
            用,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性質上非屬行政契約,自無行政程序法
              之適用。
正    本:中央銀行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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