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09.02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31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水土保持計畫中加註「施工期間為承包廠商」等 字語,屬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加註部份無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監督管理
主 旨:有關貴部核定「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五股段第 C801 標八里段及交 流道工程」及「國道 6 號南投段第 C605 標雙冬路段工程、第 C606A 標國姓高架橋工程及 C606B 標國姓交流道工程」等 2 案水土保持計畫 ,其水土保持義務人「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後所加註之「施工期間為 承包廠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故其加註部分無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4 年 8 月 26 日交路(一)字第 0940009616 號函。 二、旨揭 2 案之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其水土保持義務人「交通部國道 新建工程局」另加註「施工期間為承包廠商」,則貴部之監督管理權 限,將因不符本會 94 年 2 月 21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42126 號 公告委託之依據而消滅,並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水土保持 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執行; 據此,本會基於維護中央主管機關權限之完整性,分別以 94 年 9 月 7 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42832 號及同年 8 月 8 日農授水保 字第 0941843011 號等 2 函,請貴部主動更正未果,故爰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1 條及第 113 條規定,確認本案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 三、貴部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尚有其他類似情形,惠請於 94 年 9 月 16 日前查復;另本會亦將擇期會商貴部,研議終止部分權限之 轉移。 四、隨文檢附本會前開相關函影本供參。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 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 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 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室、本會水土保持局趙副局長室、本會水土 保持局監測管理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