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 8 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 法第 8 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營造業法訂定之罰鍰處分得否減輕或免除疑義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1 日內授營中字第 0990016596 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 52、54、55、57、58、59、60、64 條之罰鍰屬行政罰 法第 1 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 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 罰。故違反上述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 自有其適用。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謂:「一、本條係規定行為人 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 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二、行政罰得予減輕者,於一定金額(罰鍰)或 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規定方有其適用,此為事理當然,觀諸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亦明,故於無法量化之裁罰類型,行政 罰之減輕即無適用餘地;另有關得免除處罰部分,於無法量化之裁罰 類型,則仍有適用之餘地。此部分實務上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 體個案審酌衡量,加以裁斷。…」故所詢對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欲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時,須以行為人有 「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 「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 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 ,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 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 95 年 10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7688 號書函意旨參照)。營造業者既屬專業 從業人員,對於營造業法等專業法規是否無從知悉,主管機關仍宜就 個案審慎認定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