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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
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
主    旨:關於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轉、入學前,學校有無權利知悉其行為背景
          資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部 97 年 6  月 12 日內授童字第
              0970084214  號函。
          二、函詢之「行為背景資料」如係指少年事件之相關紀錄及資料,因依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第 3  項之規定,法院及任
              何機關均應予保密,故學校並無權利請求法院或任何機關揭露。
          三、如係其他資料,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須
              具有該法所規定之特定目的,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有法律特別規定
              之依據始得蒐集之。尤應注意憲法第 159  條(平等教育權原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第 1  項(公平對待各種背景之兒童)
              、第 3  條(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第 16 條(保障兒童隱
              私權)等國際準則所揭櫫之精神。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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