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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99.06.29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128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以設立公司或發行股票為由,聲請董事或公司於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
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之規定為
之,此類程序法規定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
主    旨: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函請釋示有關「有關個人、法人或團體為設立
          公司或發行股票之需,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之規定,向法院申
          請發給公司及公司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等人繫屬法院中之民、刑事、
          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法院是否宜允其所請」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 3  月 18 日院通文速字第 0990001766 號函
              。
          二、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定有明文。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
              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就訴訟、非訟案卷之
              檢視、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均有明文規定,此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因
              此相關資訊之公開及提供應依上揭各該程序法規定為之。如有聲請提
              供相關資料者,應依上揭相關法規及閱卷規則規定,表明具體案號、
              案由後為聲請,如未依規定具體表明,則以無具體案號、案由,無從
              查復為由答復。
          三、至就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申請核發刑事
              紀錄證明,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屬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業務;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
              籍謄本,併此敘明。
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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