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7.21 台內戶字第09901477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現行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並未載明「未成年人國民身分 證遺失得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為利申請或撤銷掛失國民身 分證作業,爰於該表相關欄位增列法定代理人,以符實情
主 旨: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修正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宜蘭縣政府 99 年 7 月 15 日府民戶字第 0990099869 號函( 如附件影本)。 二、按戶籍法第 60 條與第 61 條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向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第 22 條與民法 第 13 條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又 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 作業並登錄網站。」。 三、按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本人親自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掛 失國民身分證,考量現行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並未 載明得由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為利遺失國民身分證之 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掛失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爰修 正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如附件),於相關欄位增 列法定代理人,以符實情,並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