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2.23 環署空字第09900110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 之現狀,具有行政執行法性質,行政機關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各違法事實 ,毋須逐日查驗
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本署 92 年 7 月 23 日發布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 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無明定不須逐日查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在實務與學說方面,分別有「行政罰說」及 「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執行罰)說」等不同見解。其中所謂行政罰 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若各行政法規 明定有此種連續處罰條文,其性質應屬行政罰而非執行罰,行政機關 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述各違法事實,均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須逐日 查驗),而執行罰(或稱怠金)係以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 之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法,義務人經告誡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本 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二、惟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污染 環境之現狀,以便將來實現履行義務之合法狀態,係促使行為人完成 改善之手段,類似強制執行之一種手段,具有行政執行法性質。本署 歷年來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均採執行罰說(早期行政法院亦採此 說),後因部分行政法院判決對於違反水污法之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有 變更見解改採行政罰說之趨勢,本署爰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 續處罰執行準則中,重申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不須逐日查驗(後續訂 定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亦參照辦理),而先前或同時訂定發布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 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雖無此規定,並不影響本署對於按日連續處罰之 性質採執行罰說及不須逐日查驗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