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9.23 法律決字第09990415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 旨:
因考量新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對於非公務機關並不限定行業,一律適 用,故先刪除非公務機關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之規定; 惟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要件及其違反時之處罰,仍應適用現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主 旨: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舊條文適用問題,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盟 2010 年 9 月 13 日台秘字第 20100913001 號函。 二、查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新法)第 56 條 第 2 項「現行條文第 19 條至第 22 條及第 43 條之刪除,自公布 日施行。」其目的乃考量新法施行後,非公務機關並不限定行業,一 律適用,故對於非公務機關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之 規定,先予刪除。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現行個資法)規 定之非公務機關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行為,雖無須 先行申請發給執照,但就現行個資法之其他規定(包括蒐集、處理、 利用之要件及其違反時之處罰規定等),仍有適用,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仍應監督管理,合先敘明。至新法施行前,就 尚未適用現行個資法之行業(事業),本部仍積極協調有關各該行業 (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敦促其儘速與本部會銜指定公告為現 行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防止民眾個資外洩情事 。 三、另本部刻正積極研擬個資法施行細則,貴聯盟長期關注民眾個資保護 ,本部至為感佩,如尚有任何建議,歡迎提供本部參考。 正 本:○○個人資料保護聯盟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