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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3 金管銀國字第099004170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融機構合併後,仍應注意被合併金融機構客戶個人
資料之保護,並審慎處理資料之整理及銷毀作業
主    旨:邇來有銀行於合併後處理被消滅銀行載有客戶資料之文件時,不慎發生資
          料遺落之事件乙案,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為加強客戶個人資料之保護,除請切實依據本會 99 年 8  月 13 日金管
          銀國字第 09900252970  號函(附件)辦理外,嗣後金融機構合併,對於
          被合併金融機構資料之整理及銷毀作業,應審慎處理,注意客戶個人資料
          保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監察院、本會銀行局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3 日
          金管銀國字第 09900252970  號
主    旨:邇來有銀行為銷毀相關文件資料,運送過程未注意相關作業安全性,致有
          遺失客戶個人資料,造成消費者恐懼危害其權益一案,請查照轉知會員銀
          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會員銀行對涉及客戶之資料,如委外銷
       毀應檢視委外作業程序及運送方式之妥適性及安全性,並參考檔案法
       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二、另有關銷毀作業程序之執行,應指派專責單位全程監毀。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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