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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9.24 環署水字第09800793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事業停工期間已滿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主    旨:貴轄協○紙廠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勒令停工,環保單位得否據以
          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一案。
說    明:查該廠 97 年 9  月 22 日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迄今如已停工(業)一
          年以上,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另如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情形,亦得依職權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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