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222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 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民參加之義務,市民是否參 加說明會,並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故行政機關只要完成通知計畫區 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即已符合法定程序
主旨:有關函詢 貴局辦理「變更復興北路與長安東路東北側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特)細部計畫案」公開展覽說明會是否符合「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 業要點」程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 3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 09831425600號函。 二、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之規定,都市計 畫擬定後應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其意旨在提供市民對都市計畫之共識與參與,使 市民有表達意向及意見之機會,並未要求說明會應有多少市民之參與,亦即係僅課予 行政機關應踐行舉辦說明會之義務,而對於市民則僅係賦予參加之權利,並非課予市 民參加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今依來函所述,如旨揭公開展覽說明會業依都市計畫法第 1條及前述作業要點之規定 ,完成通知計畫區內每一住戶及正式召開之程序,應已符合法定程序,並無程序上之 瑕疵;至住戶是否參與或參與時有無簽到,即非法定程序上必要之事項。 四、又有關里長擅自取走說明會簽到單乙節,因該簽到單仍屬 貴局之財產,恐有該當於 刑法上第 320條竊盜罪或第 325條搶奪罪之嫌疑;又因舉辦說明會乃屬 貴局依法之 權責,而簽到單應屬公務上之文書,如因里長擅自取走而影響 貴局法定權責之執行 ,亦可能有構成刑法第 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之嫌疑。惟此部份涉及刑 事罪責之追訴,建請慎重審酌之。 五、另查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自78年12月12日訂定迄今,已施行近 20年均未修正,要點內都市計畫承辨機關、單位已有變更、改隸,且相關程序是否符 合現今實務情況,亦有待進一步檢討,爰併此建請檢討修正之。 六、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舉辦都市計畫座談、說明會作業要點」業於 105年10月26日修 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舉行都市計畫說明會作業要點」;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