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7.10 台內社字第10102302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 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 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 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 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 老農津貼
主 旨: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處理原則,其退出農保之保險效 力時點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1 年 6 月 19 日農輔 字第 1010109575 號函(副本諒達)、農委會 101 年 5 月 8 日 農輔字第 1010103833 號函(正本諒達)及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按農委會 101 年 6 月 19 日函略以:「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 條例第 3 條、第 4 條規定,年滿65歲,申領時參加農保之農民且 加保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者,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 津貼;如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於本條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保者,始得申領老農津貼。因此,年滿 65 歲 已領取老農津貼之農保被保險人,僅須『申領時』具農保資格,縱申 請後喪失農保資格,若其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則並不影 響其繼續領取老農津貼之權益。次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 略以,農保不得與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重複加保;已 參加農保者,再參加上開保險時,應退農保。貴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前揭函釋,同意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 老農津貼者『自查明之日』起取消農保資格,換言之,該等重複加保 者即屬於申領老農津貼後,始喪失農保資格情形,…貴部之見解恐增 老農津貼支出及國庫負擔。」又該會 101 年 5 月 8 日函略以: 「…農保與公保不得重複加保;至實務上,農保與公保重複加保,其 農保之保險效力,請貴局逕洽內政部確認,若老農津貼申領人於申請 福利津貼時已不具請領資格,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依本條例第 4 條 第 7 項規定辦理,至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之適用,請貴局就 個案事實審認處理。」合先敘明。 三、基上,為求審慎,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 0 號函之說明三(二),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 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其農保資格之處理原則,修 正為「依據農保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應自其公(軍)保重複 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倘農保被保險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同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 規定,為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之損失,自 貴局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 保資格。至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第 119 條之適用,請貴局 就個案事實審認處理。」有關本部 101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1010167440 號函說明三(二)內容與本函示相異部分停止適用,其 餘繼續有效。至如有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領取老 農津貼之情形,其老農津貼之發放原則,請依農委會 101 年 5 月 8 日農輔字第 1010103833 號函示辦理。 四、另建請 貴局爾後再強化農保被保險人與相關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電 腦媒體資料比對工作,以避免農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勞保、公(軍) 保之情形發生。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